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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栏

第二节 演奏员专业(三级演奏员评价条件)

二、三级演奏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基本功扎实。

3.有较高的演奏水平,符合下列条件:

1)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风格、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较好。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每年参与演出的场次达到本单位演出场次的90%以上。

3)每年完成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以上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胜任剧(节、曲)目的主要演(伴)奏任务,在本专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演奏经验体会1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演出的音乐会、剧(节)目片段,能展现较高的演奏水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7-24 13:00:4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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