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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栏

第五节 作词专业(三级作词评价条件)

二、三级作词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词创作技巧。

3.有较高的作词水平,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被谱曲的歌词作品15首以上,并公开发表(发布),其中在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或音乐平台上公开发表(发布)的不少于7首。

2)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有5首以上参与市级以上艺术活动排演。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获省级以上作词二等奖1次。

2.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获市级作词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3.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有5首以上公开演出的新作品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同行评价,并被宣传推介。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发表谱曲歌词作品,能展现较高的创作水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7-24 11:00:4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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