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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栏

第八节 艺术创意设计专业(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评价条件)

二、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理论研究。

2.比较熟练地掌握艺术创意设计的专业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

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创意设计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览展示、参加舞台艺术展演设计。

2)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转化为文创产品上市销售。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设计作品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设计大赛(展览)2次或获奖1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设计作品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1次。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设计作品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企业举办的大型活动或项目所采用2次。

4.发明创造(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取得国家授权专利1项。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发表、采用设计作品、文创产品等,能展现较高的专业设计技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7-24 13:00: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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