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创作类艺术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评价条件:
一、四级作曲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作曲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作曲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专业的作曲创作技巧。
3.初步具有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作曲技巧,参与并完成本院(团)排演的作曲任务。
(2)参与联合创作作品2部以上,或独立创作小型作品1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联合创作并演出的作品1部以上。
2.独立创作并获得好评的小型作品1部以上。
二、三级作曲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创作技巧。
3.有较高的作曲水平,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作曲任务,独立创作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4个小型新作品。上述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或在报刊发表。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作曲奖1次。
2.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公开演出的新作品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同行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演出的乐曲作品,能展现较高的作曲创作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