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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栏

艺术技术保障类艺术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评价条件:

一、四级录音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3.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参与联合完成中型节目1部以上,或独立完成小型节目1部以上的录音任务。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联合创作并演出(播映)的作品1部。

2.独立创作并获得好评的小型作品1部。


二、三级录音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3.有独立的创作能力,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录音任务,参与创作的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三)录音的作品,获省级以上三等奖1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三)录音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次或市级二等奖2次。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录音技术总结1篇。

3.能代表本人录音水平的方案、技术报告、影音片段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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