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创作类艺术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评价条件:
一、四级美术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美术创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美术创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美术创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
3.有一定创作能力,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美术创作的实践,独立创作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文旅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市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1次。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在专业美术报刊上发表3幅以上。
3.能运用专业理论指导美术创作实践,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美术理论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三级美术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满2年。
3.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理论研究。
2.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
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美术创作的实践,并在业内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美术作品。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
2.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文旅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参展2次(其中1次获银奖),或参展1次获金奖,在当地美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在专业刊物独立发表关于美术理论研究论文5篇以上;或联合撰写关于美术理论研究的学术专著1部。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
2.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展出或发表的美术作品,能展现较高的美术创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