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充分展示我市统一战线成员的精神风貌和艺术成就,扩大统一战线的社会影响力,创新文化统战工作,市委统战部联合市海外联谊会举办东莞市统一战线“同心杯”书法·美术·摄影作品比赛,并于今年国庆期间举办比赛优秀作品展览,欢迎广大书画摄影爱好者踊跃投稿。
一、比赛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
中共东莞市委统战部
东莞市海外联谊会
(二)协办单位
东莞市民主党派办公室
岭南画院
东莞市书法家协会
东莞市美术家协会
东莞市摄影家协会
二、参赛人员范围
全市统一战线“六支队伍”代表人士(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统战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书画摄影爱好者。
三、作品主题
充分运用书法、美术、摄影的艺术形式,表现统一战线“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主题,反映统一战线广大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与党同心的良好精神风貌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绩。作品要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重点突出统战元素,努力体现东莞特色和时代特色。
四、作品类别和规格
(一)书法类
1、作品类别:毛笔、篆刻(不含硬笔);
2、作品规格:不超过97cm×180cm(6尺),篆书、草书参赛作品要附释文。
(二)美术类
1、作品类别: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
2、作品规格:国画尺寸不超过97cm×180cm(6尺),其它类别不超过120cm×150cm。
(三)摄影类
1、作品类别:黑白、彩色;
2、作品规格:8R(长方型长边25cm,正方型边长20cm,宽幅照片长边不得超过30cm);
3、摄影作品可以是纪实类作品,也可以是寓意和创意类作品。创意作品可通过拍摄的原始影像,发挥自己想象力运用电脑进行富有创意的艺术加工制作。照片仅可作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的适度调整及构图剪裁,不能改变画面元素。如发现有此情况,将取消获奖资格。
五、评比和奖项设置
本次比赛将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评选,分别评出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金奖1件、银奖3件、铜奖5件、优秀奖15件和入选作品30件。主办单位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奖金如下:
(一)金奖:5000元;
(二)银奖:3000元;
(三)铜奖:2000元;
(四)优秀奖:800元;
(五)入选:500元。
展出作品将全部收录出版画册,入展作品作者将获赠画册两本。
六、时间安排
(一)创作时间:2015年6月1日至8月28日;
(二)截稿时间:2015年8月28日;
(三)初评收稿:2015年8月24日至28日;
(四)作品初评:2015年8月31日至9月4日;
(五)复评收稿:2015年9月7日至11日;
(六)作品复评:2015年9月14日至9月18日;
(七)展览时间:2015年9下旬至10月下旬。
七、来稿要求
(一)参赛作品要求真实,力求生动、感人,视觉力强,工作开展轨迹画面记录性强,启发性强,有思想深度,有艺术高度。
(二)在作品初评阶段,书法、美术类参赛作品需拍摄并输出照片进行初评(10寸照片,并附上作品题目、作品说明、作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初评入选作者接到通知后再送原作进行复评。
(三)在作品复评阶段,书法、美术类参赛复评作品须提供原件,作品背面右下角须贴上作品登记表(见附件)。如采用寄件方式,寄件须妥善包装并快递上门,防止邮寄中破损遗失。复评原件必须与初评照片相符。摄影类作品由主办单位向作者调取电子文件(JPG格式,每幅5—10MB)统一制作放大展览。作者如在限定日期前没送交电子文件的,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四)所有来稿参赛作品不需要装裱。
八、收稿单位
(一)书法类作品
收稿单位:东莞市书法家协会;
地址:东莞市城区可园北路东莞文学艺术院大楼二楼;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22223580。
(二)美术类作品
收稿单位:东莞市美术家协会;
地址:东莞市城区可园北路东莞文学艺术院大楼二楼;
联系人:陈小姐;
电话:22100101。
(三)摄影类作品
收稿单位:东莞市摄影家协会;
地址:东莞市莞太大道金马大厦四楼414室;
联系人:莫先生,饶先生;
电话:22312877。
九、附则
1、所有获奖、入选作品主办单位有权用于非商业宣传(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不另付稿酬。金、银、铜奖获奖作品由主办单位进行收藏,不另付作品收藏费用,颁发收藏证书。
2、主办单位有权把参赛来稿作品推荐、上送各级比赛、非营利展览和新闻媒体、有关杂志刊登,其奖金、稿酬由使用单位按其规定付给作者本人。
3、凡涉及到版权、人物肖像权及个人隐私权等有关法律问题的作品,均由作者本人负责。
4、本次比赛所有来稿及底片、电子文件,送稿单位可在展览开幕后七天至一个月内自行到市海外联谊会、市摄影家协会取回,逾期则交由主办单位处理。
5、凡送稿参加今次比赛者则视同承认本章程。主办单位对本比赛有解释权。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22832749;22832752。